林鄭月娥接任特首雖未及一年,中共對香港的部署已全面開展。簡言之,中共得林鄭政權配合,一步步把香港由半民主體制改造為威權體制。過去香港仍有有限的選舉,及行政機關還受一定程度的制衡,主要是因香港有高質量的法治。諷刺地,中共用以實行威權統治的也是法治,但與港人多年來所擁抱的法治卻很不同。有學者稱這為威權法治。
威權法治只要求當權者依據現行法規,按著一套既定程序去做決定,不論法律條文是否清晰,也不論程序是否公平。當權者除卻擁有制定和修改一般法律的權力外,也有制定、修改及解釋憲法的權力。即使有獨立的法院,當權者的權力也不受實質制約,因所有權力機關,包括法院,也在當權者掌控的法律權威之下。在香港,威權法治主要透過以下方法一步步推行。
一、高舉《中國憲法》:過去中共少有提及《中國憲法》在香港管治的重要性,除卻提供法理基礎予《基本法》的第31 外。但中共現在總是強調一切都要符合《中國憲法》,目的是要重置《基本法》的憲制背景,以便推行以下能符合國家主權、安全及發展利益的威權法治手段。
二、解釋《基本法》:《基本法》是香港的憲制性法律,但其最終解釋權是由人大常委會擁有。一旦人大常委會就一項《基本法》條文作出了解釋,香港法院只能遵從。過去中共對動用釋法,還是有所顧忌,怕傷害香港法院的司法權威。但在下了決心要把香港威權化後,中共已準備全面使用釋法權,透過合法化來合理化其威權手段。人大常委會就《基本法》104條有關宣誓作的釋法就是例子。
三、合憲決定:中共運用釋法權已是爐火純青,現不用等出了問題才出手,若認為有需要,為防止人們質疑一些安排是否合符《基本法》,人大常委會會先行通過議決,事先說明有關安排是符合《基本法》。雖然《基本法》沒規定人大常委會享有此種權力,但即使將來有人要提出司法挑戰,人大常委會還是可以用釋法來賦予合憲地位。有了這種合憲的議決,應足以收先發制人之效,令無人敢去挑戰。人大常委會有關「一地兩檢」的議決就是例子。
四、全國性法律適用於港:《基本法》第18條規定全國性法律不適用於香港,除列附件三內。附件三的法律須是有關國防、外交和不屬香港特區自治範圍。過去附件三內的全國性法律不會有太重的政治目的,現在中共發現了這其實可以是為香港直接立法的後門。有了釋法權為後盾,甚麼是國防、外交和不屬香港特區自治範圍,最終還是由中共說了算,這樣中共就能把一些說是全國性的法律加進附件三,但真正目的其實是要把香港威權化。《國歌法》就是例子。
五、運用現行法律:林鄭已完全背棄了守護香港核心價值的責任,徹底配合中共要把香港威權化的策略。林鄭政權下的特區行政機關,在執行香港現行法律時,甚至會執行中共的政治命令,即使這樣做是要把現行法律的條文無限擴大、任意扭曲、隨意僭建,及妄顧程序公義的要求。即使將來要面對司法挑戰,但有了釋法為後盾,若有需要,總會有一條《基本法》條文可被解釋,為這些決定賦予合法性。選舉主任以未能信服參選人是真誠地擁護《基本法》而撤銷他們的參選資格就是例子。
六、政治檢控:林鄭政權已全面向中共低頭,律政司作為特區政府一部分,由其獨立行使的檢控權,也已被用來配合威權法治。要求上訴庭覆核抗爭人士的量刑只是眾多例子之一。
七、修改議事規則:雖然支持中共的人士一直佔立法會大多數,但反對派過去仍能運用議事規則,成功阻延特區政府推行一些爭議大的決定。但上述的威權手段已把反對派在立法會的力量進一步削弱,成功修改了議事規則,令立法會的制衡變得更加軟弱無力,為特區政府清除了施政上不少的障礙。
八、制定新的法律:相信林鄭政權下一步就會向這弱化了立法會,提出新的法律草案去全面實行威權統治。二十三條立法必會是例子。